11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发布《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全文见第二版),明确了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在建造技术能力、技术创新、节能环保、职业健康、规范管理等诸多方面的规范条件。据悉,《规范条件》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范条件》从着手制定、征求意见到修订完善,始终秉承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旨在贯彻国务院发布的《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和《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的精神。《规范条件》的实施,将进一步强化国家产业政策、规划、标准的引导作用,加强船舶行业管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结构调整,提升技术水平,促进转型升级,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规范条件》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要求、生产设施/设备和计量检测要求、建造技术能力要求、技术创新和产品要求、人员要求、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规范管理和附则等,共10章38条。其中,根据有关规划的要求、行业统计调查数据及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规范条件》对造船综合能耗、每年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下水(出坞)前舾装工程完整率等指标作了修订和调整。同时,为了进一步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的深度融合,《规范条件》还针对企业信息管理提出了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普及率应达到80%以上、数字化设计工具普及率应达到85%以上、关键工艺流程数控化率应达到70%以上等具体指标。此外,《规范条件》参照钢铁和铝行业的相关规范,新增了规范管理的内容;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最新精神,删除了“企业注册资(本)金应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等条件。
据介绍,工信部自今年3月起组织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中国船级社、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上海船舶工艺研究所等单位的专家研究起草《船舶建造企业准入条件》,经过反复研究和专题研讨,于7月底形成了《船舶建造企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8月1日首先在行业内进行了第一轮征求意见,修改后自9月10日起进行网上意见征集工作,共收到46个单位(个人)提出的91条意见。经过反复研究,最终采纳或部分采纳了其中的70条意见,并形成了正式版的《规范条件》。
工信部装备工业司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务院之前发布的《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均明确提出了加强船舶行业管理、完善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其中,《指导意见》要求“修订完善钢铁、水泥产业政策和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准入条件。加强行业准入和规范管理,公告符合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据此,工信部根据当前船舶工业转型升级和化解造船产能过剩矛盾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展并研究制定了《规范条件》,希望通过加强引导、规范管理来解决船舶工业目前十分严重的结构性产能过剩问题。正因如此,其适用对象才会选择为船舶工业中占有绝对多数的市场主体――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这类企业可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满足条件可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支持。该负责人同时强调,从“准入”条件到“规范”条件的变更,也体现了当前政府行政体制改革行政审批权下放、强化分级指导的原则。(来源:中国船舶报)